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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黑臭水体分级的评价指标包括透明度、溶解氧(DO)、氧化还原电位(ORP)和氨氮(NH3-N)
分级标准见表2,相关指标测定方法见表3.
表2 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
特征指标(单位) | 轻度黑臭 | 重度黑臭 |
透明度(cm) | 25~10 | <10 |
溶解氧(mg/l) | 0.2~2.0 | <0.2 |
氧化还原电位(mV) | -200~50 | <-200 |
氨氮(mg/l) | 8.0~15 | >15 |
注:水深不足25cm时,该指标按水深的40%取值
表3 水质指标测定方法
序号 | 项目 | 测定方法 | 备注 |
1 | 透明度 | 黑白盘法或铅字法 | 现场原位测定 |
2 | 溶解氧 | 电化学法 | 现场原位测定 |
3 | 氧化还原电位 | 电级法 | 现场原位测定 |
4 | 氨氮 | 纳氏试剂光度法或水级杨酸-次氯酸盐光度法 | 水样应经过0.45μm滤膜过滤 |
水质测定方法:
水体黑臭程度分级判定时,原则上可沿黑臭水体每200~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,但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少于3个。
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0.5m处,水深不足0.5m时,应设置在水深的1/2处。原则上间隔1~7日检测1次,至少检测3次以上。
黑臭水体级别判定:
某检测点4项理化指标中,1项指标60%以上数据或不少于2项指标30%以上数据达到“重度黑臭”级别的,该监测点应认定为“重度黑臭”,否则可认定为“轻度黑臭”。
连续3个以上检测点认定为“重度黑臭”的,整个水体应认定为“重度黑臭”。
黑臭水体治理方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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